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緒孟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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