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川山甲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美金壹拾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柒角伍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800,000元│95年5月23日│5.7%│95年6月23日│├──┼────────────┼───────────┼───────────┼───────────┤│002│1,200,000元│95年4月27日│5.7%│95年5月27日│└──┴────────────┴───────────┴───────────┴───────────┘┌───────────────────────────────────────────────────┐│附表二: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美金)│(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3│3,228.67元│94年11月23日│9.725%│94年12月23日│├──┼────────────┼───────────┼───────────┼───────────┤│004│27,574.52元│94年12月1日│9.725%│95年1月1日│├──┼────────────┼───────────┼───────────┼───────────┤│005│20,904.12元│94年12月17日│9.725%│95年1月17日│├──┼────────────┼───────────┼───────────┼───────────┤│006│23,186.37元│94年12月24日│9.725%│95年1月24日│├──┼────────────┼───────────┼───────────┼───────────┤│007│21,064.43元│95年1月4日│9.725%│95年2月4日│├──┼────────────┼───────────┼───────────┼───────────┤│008│6,635.64元│95年1月14日│9.725%│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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