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4年5月5日,代相對人清償其積欠第三人 鄭進輝 之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550,000元,相對人為擔保前開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乃於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利息按每萬元每月80元計算,債務清償日期為84年7月4日,且無遲延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4年5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並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代理清償債務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華興││642│田││2│4.74│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