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5,2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之9,800元,尚應補繳1,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07月0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7月03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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