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己○○○
乙○○戊○○
號甲○○○
巷1號庚○○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7,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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