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