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甲○○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良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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