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即被告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被上訴人即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4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針對被上訴人即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針對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4,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3元。故上訴人共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