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承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承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承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均未執行完畢,其中附表編號1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則屬得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具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提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等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得併合處罰,故檢察官向前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廖承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是│是│├────────┼────────┼────────┼────────┤│犯罪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102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45、827號│偵字第745、827號│偵字第745、82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102年度訴字第42│102年度訴字第42││││4號│4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102年度訴字第42│102年度訴字第42││││4號│4號│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512號│緝字第513號(編│緝字第513號(編││││號2、3曾定應執│號2、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