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奕增 (原名 劉亦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奕增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奕增(以下簡稱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再提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壹拾日起至壹佰零肆年捌月參拾壹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聲請人乃於104年6月23日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本院因而准予解除聲請人自104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嗣聲請人即於同年8月20日出境並於同年月26日入境,有其檢附之護照簽證欄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4年9月16日傳訊聲請人到庭確認無訛,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洵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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