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 施紅梅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2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人×10份=3,87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提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以表格方式列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請注意起迄期間)。
六、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何以每月勞健保費達3,335元,請提出繳費證明。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2名子女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