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 翁茂洵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唐雅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惟被告乃立陶宛國人士,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當庭裁定命於1個月內補正書狀譯文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訴,有該次筆錄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阮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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