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更正為「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對照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所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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