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聯富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聯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聯富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案發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掩飾身分逃避追緝,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5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104年2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4年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強盜致重傷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之重刑,且經本院於104年1月8日駁回其上訴,且案發後以行駛偽造文書方式掩飾身份逃避追緝,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4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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