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撤銷羈押,而被告另案因搶奪罪,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入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乙份附卷可參,故被告已非受本案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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