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方小芸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憲男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程式上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㈠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4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表明本院應於如何程度廢
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指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及證據,是以再審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間向本院提出記載正確之再審聲明(若再審原告對於原第二審確定判決全部不服,則再審聲明應為: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確定判決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前程序第一審之訴駁回。③再審及再審前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之補正書狀及其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鍾佩真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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