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債務人 薛文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承上,債務人是否可依上開方案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方案?本院已另行函請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目前收入情形重新提出協商條件,聲請人應立即向該銀行聯繫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相關事宜,並將協商結果及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陳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
(二)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益發包裝材料行?並陳報自102年9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請陳報應領金額,扣薪、勞健保支出無需先行扣除),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補正債務人母親薛 蔡祝美 、未成年子女 薛震霖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 薛蔡祝美 、薛震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陳報依法應分擔扶養薛蔡祝美、薛震霖之人有何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