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錫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7月15日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錫儀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錫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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