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筱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溫訓暖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4.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7.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8.現繫屬法院之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之字號及相關證明文件。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