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凱祥選任辯護人張景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凱祥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莊凱祥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強盜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犯嫌重大,而其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之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又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可預期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再佐以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雖稱:我的小孩小的剛滿1個月,大的2歲,我爸爸也剛發生車禍,都是太太在照顧,請讓我交保出去照顧家人和小孩,我一定會按時來開庭,請准予交保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罪係持有槍彈、加重強盜、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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