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年紀尚輕,其犯罪之動機非意圖營利、所用之手段、所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節、犯罪後始終自白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錄論罪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988號被告乙○○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路○○號2樓現居臺北縣○○鎮○○路○○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電影「當真愛碰上八卦」、「史前一萬年」、「殺手47」、「頭彩冤家」、「功夫熊貓」、「活人祭」等影片分別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竟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於民國97年4月間,在臺北市文山區東南科技大學之學生宿舍,自網路上下載上開電影檔案至其電腦後,再將該等檔案上傳至其以會員帳號「Brad339911」在「ggbox」網站上所申請的免費空間,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閱觀看,而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江文博之 指訴。
(三)鑑識報告、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Brad339911會員資料表、網頁列印資料、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權證明資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嫌。被告反覆重製及公開傳輸,屬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單一之下載及上傳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較重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嫌處斷。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屬想像競合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雅芳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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