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乙○○並具狀聲明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