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丙○原名 謝嘉慧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無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第一項訴之聲明:
⒈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5地號土地:
4,037元(公告土地現值)×8816㎡(土地面積)×1/2=17,795,096元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6地號土地:
5,200元(公告土地現值)×487㎡(土地面積)×1/2=1,266,200元⒊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7地號土地:
5,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85㎡(土地面積)×1/3(權利範圍)×1/2=247,000元⒋臺北市○○區○○段四小段299地號土地:
9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39㎡(土地面積)×1/2=24,815,245元⒌合計:17,795,096元+1,266,200元+247,000元+
24,815,245元=44,123,541元㈡第二項訴之聲明:
基隆市○○區○○○段內寮小段669地號土地:
8,5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0(土地面積)×6/30(權利範圍)=5,083,000元㈢以上二項合計:44,123,541元+5,083,000元=49,206,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