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 何白齡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 張淑瑞 訴訟代理人 張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何焯明林亞嬌 在越南共和國結婚之相關資料,包括該國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相關照片等。
二、提出被繼承人何焯明與被告結婚時(即民國66年9月14日),其與林亞嬌之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之相關證明。
三、說明為何原證二結婚證明書所載結婚日期即62年4月5日是在被繼承人何焯明與林亞嬌所生子女即原告、 何白蘭何白陽何白梅何白薇何白麗 出生之後,並附相關憑證。
四、說明為何原證二結婚證明書所載林亞嬌及被繼承人何焯明之出生年月日,與其戶籍資料之記載不符,並附相關憑證。
五、說明為何原證六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中,何白蘭之父記載為「何焯明」,與林亞嬌之配偶及何白陽等之父所記載「 何宗 犖」不同,同一申請書為何使用不同姓名,並附相關憑證。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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