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號抗告人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