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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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 蔡文俊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惠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南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王獻楠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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