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50號原告 王富月 訴訟代理人 林瑞鴻
游曉娟 被告 李素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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