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丁敏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靜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號FF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陳明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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