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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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510號債權人美麗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禮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祥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祥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陳報可送達債務人之地址。
二、請釋明劉祥宇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13樓之28號?」。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劉祥宇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四、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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