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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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08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VUTRUNGLOC(中譯: 武中祿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07,495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