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能楊佩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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