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7號債權人 余秉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勞健保投保資料、109年1-5月薪資明細。
三、敘明所積欠為109年4月或為5月薪資(依存款簿所示,4月薪資已匯入)。
四、請提出債務人永新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