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葉家傑 被告 郭全福
郭鴻達 郭冠宏
劉政廷
黃雀萍
李晏瑋
張子庭 楊秉歷
馬瑋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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