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原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複代理人 吳寶瓏 律師被告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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