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朱沅諺 被告 黃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仲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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