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原告 陳明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王顥鈞 律師被告 陳嘉明
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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