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04號上訴人 游美惠
簡秋合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上訴人 葉柱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柱根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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