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珊儀
徐沛狷
被 告 王佳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