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 劉昌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芳瑜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