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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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合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伍萬壹仟壹佰
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