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綜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萬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