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綜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萬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