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壢簡字第1180號被告 楊城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被告楊城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號(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應更正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查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因特殊原因,於103年8月11日變更為Z000000000號,被告並於同日遷入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件103年8月27日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顯有誤載,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