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聲請人 周美月 (即 周水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16510-8│1│22│├──┼──────────┼────────┼──┼──┤│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5137-7│1│2│├──┼──────────┼────────┼──┼──┤│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2│├──┼──────────┼────────┼──┼──┤│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1│├──┼──────────┼────────┼──┼──┤│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2│├──┼──────────┼────────┼──┼──┤│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0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001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001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001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8│└──┴──────────┴────────┴──┴──┘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