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藥粉一瓶(驗餘數量合計重約肆拾伍點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摻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藥粉1瓶(合計總重約45.30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
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褐色粉末1瓶(含塑膠瓶及標籤合計重約
45.302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數量約45.218公克,有該局96年4月23日管檢字第0960003742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且亦核與卷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6年2月15日管藥認可字第0009號鑑定書所示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同,堪認該褐色粉末確係摻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因該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褐色粉末已無從剝析分離,該褐色粉末亦應視為違禁物,同屬查獲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2級毒品,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