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37號聲明人乙○○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王金日 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鎮○○路○巷○○號)於民國98年11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月甚附記︰
1、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並將「整張報紙」送院參辦。
2、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身分資料無訛後再行登報,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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