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56號聲請人博翰不銹鋼餐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證明博翰不銹鋼餐具有限公司即為博翰公司。若有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之背面;若有更名、組織變更者,應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為證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