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0號原告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8,949.16元,依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訴當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2.06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