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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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韓建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梅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梅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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