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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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 宋婉淑 被告 謝博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