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62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人之住居所。㈡確認債務人實際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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